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六次修订。新选举法除了“城乡同比”这样带有宏大意义的改动外,还注重规范细节以完善选举制度。比如,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规范了代表与选民见面的作法;明确了秘密写票处和流动票箱的设立等等。今年是地方人大换届年,新一轮自下而上的换届工作即将展开。各级人大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新选举法,深刻认识新选举法给换届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确保换届工作健康发展,圆满成功。
一、关于人大代表结构的新要求
新选举法在重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第2条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过去地方人大换届,对代表的构成,一般只强调女性代表的比例要求,很少强调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要求。在新一轮人大换届工作中,各级应当对照这一规定依法增加并具体明确基层代表的比例要求,强调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有的名额,以保证代表构成的广泛性。
二、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新规定
新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禁止被提名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作为本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过去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而上述同志一般均提名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只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领导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不任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不会削弱党对人大换届工作的领导。因此,在今年的地方人大换届工作中,选举委员会应当按新选举法的规定组成,可由不提名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
三、关于代表名额和选区划分的新变化
本次选举法修改的重点是废止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同比,并就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原则作了相应调整。即由原来“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调整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按照这一规定,这次换届,不仅各地人大代表的名额将发生很大变化,而且县乡两级人大直接选举选区的划分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各地要认真落实选举法新的规定精神,依法分配代表名额,合理划分选区。
四、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新要求
新选举法重申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而非所有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依法如实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履历等情况,包括是否任两地代表、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外永久居留权等情况。提供的情况不实的,将被通报。
五、关于提名代表候选人人数的新规定
新选举法增加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在过去的代表选举中,对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人数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是由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少有选民联名提名推荐。新选举法对各类提名推荐主体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作出硬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六、关于公布代表候选人的新要求
新选举法规定,对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这与过去有两点变化,一方面,增加了公布的内容,即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同时,一并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为使选民有充裕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的时间,由原来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改为选举日的七日以前。
七、关于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新变化
新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规定与过去比,有两点变化,其一是改变了见面的条件,根据过去的规定和作法,代表候选人是否与选民见面,由选举委员会掌握,而现在是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必须组织见面;其二是细化了见面的内容,即代表候选人在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情况的同时,还应认真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八、关于选民投票场所的新要求
原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新选举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新选举法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投票场所,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灵活安排,从而方便选民投票,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关于选举投票方式的新要求
为保证选民自由表达意愿,新选举法重申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同时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在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选民写票服务工作,改进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现场布置,依法设立秘密写票处,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十、关于监票人和计票人推选的新规定
监票和计票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对选举结果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新选举法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回避作出新的规定,即“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据此,选民或代表在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时,要避免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及与代表候选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人。